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之土地者,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 核明屬實,並徵詢管理機關意見,經本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層報主管機關核辦之。 前項撥用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市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