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之土地者,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
核明屬實,並徵詢管理機關意見,經本府同意後,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層報主管機關核辦之。
前項撥用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市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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