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經本府核准後,得供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公立學校或本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因臨時或緊急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
  其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其為土地者,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出借之非公用財產,仍依原借用契約辦理;原
  契約未訂明借用期間者,應依前項規定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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