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想積在五公頃以下者,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用地:
十分之六。
三、停車場:十分之一,作為立體停車場所用時十分之八。
四、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十分之六。
五、港埠用地:十分之七。
六、學校用地:十分之五。
七、市場:十分之八。
八、加油站:十分之四。
九、火葬場及殯儀館用地:十分之六。
十、鐵路用地:十分之七。
十一、屠宰場:十分之六。
十二、墳墓用地: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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