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想積在五公頃以下者,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用地:
      十分之六。
  三、停車場:十分之一,作為立體停車場所用時十分之八。
  四、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十分之六。
  五、港埠用地:十分之七。
  六、學校用地:十分之五。
  七、市場:十分之八。
  八、加油站:十分之四。
  九、火葬場及殯儀館用地:十分之六。
  十、鐵路用地:十分之七。
  十一、屠宰場:十分之六。
  十二、墳墓用地:十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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