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拆除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書。
  審查表。
  建築物之位置圖、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現地彩色照片。
  營造業或建築師監督證明文件。
  依有關規定應檢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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