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補習班
  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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