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52
人,瀏覽人次:
94908685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補習班 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