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自來水、電力、電訊及天然氣等相關管線設施工程,由
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及設計,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並依各該事業機構
出具發票或繳費收據所載費用計入前條第二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
用項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七一三0一五三八號
令釋明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由理事會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之公共
設施工程,不包括區內自來水、電力、電訊及天然氣等相關管線設施
工程,前開管線設施工程,應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由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及設計。至於計算重劃工程費用時,管線
費用數額則以各該事業機構出具發票或繳費收據所載費用計入計算負
擔總計表工程費用項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核定計算負擔總計表時,就前開相關管線設施工程費用應核
實審查是否與該事業機構出具收費證明金額相符。爰依前揭內政部令
釋意旨,增訂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