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捐贈: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
    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
    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
    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三、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額之計算公式為: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
    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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