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行主動申辦命令
退休:
一、未符合第三十二條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認定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
    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
          ,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
          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本行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前,除當事人無繼續任職
意願,並以書面表示者外,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立法理由〕
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序文規定,於第二
項有關職業重建服務之規定,增訂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
時,中央銀行得依其意願不進行命令退休前之職業重建服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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