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
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
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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