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所需人員,優先自臺灣省諮議會移
撥,其中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占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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