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會組政團。每位議員以參加一個黨團或政團為
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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