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
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