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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三十二條
自動區間及中央控制區間開出預定退行之列車或在中途裝卸材料之列車 時,應將出發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非俟該列車退回原站,或確認該列 車到達前方站後,不得將出發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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