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 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 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確保電業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電業應持續監視並記錄取樣結果,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