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
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
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確保電業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電業應持續監視並記錄取樣結果,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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