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屋外變電所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隔如附表三百
三十七。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隔,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等
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變電所裝置規則第六條規定,並考量本條情形適用第七條第四十
    五款間隔定義表面至表面距離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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