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屋外變電所之變電設備暴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隔如附表三百三十八。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變電所裝置規則第七條規定,及我國現行電壓等級分類,並考量
    本條情形適用第七條第四十五款間隔定義表面至表面距離之規定,爰
    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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