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配置原則規定如下:
一、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試之空間。
二、除被有效圍籬之靜電電容器組外,室內所有帶電組件應以箱體或包封
    容器予以遮蔽保護,非帶電金屬體應被有效接地。
三、除通訊室及直流電源室得設置一個出口外,密閉之屋內變電所變壓器
    室及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應至少設置二個出口;出口門內配置門把應
    可輕易向外推鎖開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人員於屋內變電所內有適當空間進行安裝、維修或測試,爰訂定
    第一款。
三、為防範人員感電意外,參考 NESC 152訂定第二款。
四、為利在密閉設備室之人員作業及逃生,爰參考NESC 180訂定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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