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引導號誌機因故障或其他情事不能使用時,及未設引導號誌機之站須引
  導列車進站時,應依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之險阻號誌,使列車一度
  停車,將情事通知司機員後,以調車號訊引導列車進行。
  未派調車員或調車司事之站,引導列車之號訊,應由站長或站長指派之
  人員顯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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