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 編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 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 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