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
  編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
  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
  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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