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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 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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