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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竣地籍測量後,對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 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應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 再行辦理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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