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87
人,瀏覽人次:
91949590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 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