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於國家。 法院得依其規則,請求公共國際團體供給關於正在審理案件之情報。該 項團體自動供給之情報,法院應接受之。 法院於一案件遇有公共國際團體之組織約章或依該項約章所締結之國際 協約,發生解釋問題時,書記官長應通知有關公共國際團體並向其遞送 所有書面程序之文件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