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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認仲裁已達可為判斷之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 仲裁庭於宣告詢問終結後,作成仲裁判斷前,如有必要得通知雙方當事人 再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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