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一日。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
            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
          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
          需要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
    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
    管制。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員應
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
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
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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