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用戶變更名義,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請
時,得選擇以「新設方式」或「恢復方式」單獨申請變更名義。
以「新設方式」申請者,應依現場實際狀況計收相關費用,不必負擔前用
戶之未繳費用。
以「恢復方式」申請者,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天然氣設備使用權利
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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