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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 範圍或圖式,屆期未辦理或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現有 資料續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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