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如其通信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
  ,電信機構除立即中止其租用外,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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