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規定應置備油料或船貨紀錄簿之船舶,裝載油或有毒液體物質而有排
  洩情事時,均應在紀錄簿內記載其排洩情形及理由,以供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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