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四之規定。
前項附件四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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