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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四之規定。 前項附件四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附件四-維修廠檢定費用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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