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
  算,應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書表格式
  如附件八),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單位預算及
  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各以四份於八十一年二月三日以前送
  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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