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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有關會計、統計科目代號,應依中央主計 機關之規定設置,如不適用者,得自行擬訂,報請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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