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
  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
  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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