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
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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