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
  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或同一選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
  起六十日內辦理完成補選,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任期不
  足一年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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