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 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或同一選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 起六十日內辦理完成補選,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任期不 足一年者,不予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