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承作之改善財務 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承作之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 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