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介紹業者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自己之名義或使他人經營飲食店、娛樂場所、當押、放債或其他類似之營業,或以
      得利為目的而與該種營業聯絡。
  二、對於求職者強制或約定在其經營廠店或其他指定之廠店購買物品。
  三、與僱方立於僱傭或其他附屬關係。
  四、關於介紹為虛偽之廣告或揭示。
  五、關於傭方之品行、技能、健康狀態、僱方之僱傭條件或其他契約上必要事項,有虛構
      或隱蔽情事。
  六、與因其介紹而成立勞動契約之當事人間為財物之授受。
  七、洩漏因介紹所知他人之秘密。
  八、買受或押質求職者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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