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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產生之生活污水未 與各類事業廢水接觸者,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回收使用廢(污)水於上 述場所者,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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