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應令
  其限期改善或補證,逾期不改善或補證者,吊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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