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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 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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