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標購時,標購單價係以標購申請日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
加計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按標購申請日競賣之單價,申報賣價
較低者優先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成交。遇標
購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者,標購單價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十三項規定所決定
之價格加計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限。
標購取得之證券,係按證券差額發生日,仍有該證券融券餘額者,以張為
單位,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原則按比率分攤買進償還,分配後如有餘券,
再按各融券人應分配數量之小數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
,以抽籤方式分配。
辦理二次以上標購時,應分配予融券人之標購金額,按加權平均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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