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客戶未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本公司應即註銷其有價
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證券交易
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本公司得自客戶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
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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