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
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
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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