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職雇員俸薪公費等項,由總務科按月分別造冊,會同會計室、
人事室送請書記官長核發,勤工工餉由總務科長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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