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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 事件之適當方案。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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