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 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一、實務運作上,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亦會聽取在場旁聽之人之意見, 以供處遇決定參考,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二、少年法院就是否准予在場旁聽,宜審酌少年之年齡、身心狀況、審理 情況,及在場旁聽無礙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時,得許之,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