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
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立法理由〕
一、實務運作上,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亦會聽取在場旁聽之人之意見,
    以供處遇決定參考,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二、少年法院就是否准予在場旁聽,宜審酌少年之年齡、身心狀況、審理
    情況,及在場旁聽無礙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時,得許之,併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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