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公共汽車停車站
  次要道路如為單向單車道,且路寬在十公尺以上,或車道為雙車道,且
  路寬在十公尺以上,路旁准予設置公共汽車停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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