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所簽訂之國際條
約或協定辦理。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
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本中心應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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