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93
人,瀏覽人次:
83060804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三十四條
承包廠商、起造人或承造人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補辦手續 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勒令停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