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承包廠商、起造人或承造人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補辦手續
  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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