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
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三十日以前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
    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二十九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
    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含第五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
    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
    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
    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前項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含代辦費),不得扣除報名費、訂位金;補
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尚未支出者應予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得發給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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